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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全)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摇曳 2015-06-23 15: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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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政发(2015)2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加快旅游产业改革与发展步伐,推进旅游强省建设,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树立科学旅游观
  
  (一)创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深化改革、依法兴旅,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守法经营、游客文明旅游的发展格局。树立“全域旅游”观,突出融合发展,推动旅游业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树立“两型旅游”观,突出以人为本,按照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要求,推进“两型旅游”发展,让旅游更安全、更便利、更文明、更舒心。
  
  (二)加快转型升级。以旅游强省建设为目标,不断提升旅游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市场营销创新升级、旅游监管规范升级、队伍建设提质升级、改革创新探索升级、政策保障强化升级,全力打造湖南旅游经济升级版,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全省旅游业保持15%的平均增长速度,力争到2020年,全省接待游客总人天数达到7.5亿,过夜人次数达到3亿,入境旅游者达到400万人次,入境旅游收入10亿美元,实现旅游业总收入达到7000亿元以上,相当于全省GDP的15%以上。旅游直接就业人数达到300万人以上,带动就业人数达到600万人以上。到2020年,基本建成旅游强省。
  
  二、增强旅游发展动力
  
  (三)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产业促进和综合协调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动旅游行业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支持、引导旅游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切实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作用。积极推进景区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旅游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管理权分离。加快推进张家界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长沙及衡阳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湘潭(韶山)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张家界、湘西自治州开展国家旅游扶贫试验区建设。积极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开展省级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区试点,建立一批以文化旅游产业为主导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支持其在区域合作、资源配置、金融创新、生态补偿等方面先行先试,并参照省级经济开发区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四)全面开放旅游市场。打破行业、地区、部门壁垒,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旅游市场。探索开展旅游资源产权交易试点,整合涉旅国有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吸引跨国公司、集团公司等大型旅游企业在湖南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或销售中心,重点引进一批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和管理服务品牌。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旅游公交运营。到2020年,全省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旅游企业达到200家、10亿元以上企业达到50家,重点培育5-10家百亿元综合性旅游企业。
  
  (五)积极推动区域旅游合作。依托长江经济带、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合作平台,以旅游交通互连、旅游线路共推、旅游信息平台共建、市场监管互动为重点,深化与周边省市的区域旅游合作,构建统一、便捷、有序的区域旅游大市场。以沪昆、京广、湘桂等高铁线路为纽带,加强与沿线省区的对接合作,共同打造高铁旅游精品线路。鼓励省内外旅游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支持品牌信誉度高的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跨地区连锁经营,促进区域旅游市场的融合发展。推进长株潭、大湘西、大湘南、环洞庭湖四大旅游板块协同发展。
  
  (六)持续拓展旅游市场。完善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政企联手的宣传促销机制,进一步扩大“锦绣潇湘快乐湖南”总体旅游品牌形象的影响力。加强境外旅游市场研究,根据港澳台、韩国、东南亚等传统市场和欧美、日本、澳大利亚等高端市场的不同需求和发展形势,采取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促销,以点带面,实现重点市场重点突破。加强与国际旅游组织、境外旅行商、境外媒体的合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旅游宣传促销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依托国家旅游局驻外机构、湖南境外商务代表处等机构加强湖南旅游形象宣传。鼓励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企业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开展旅游宣传和营销活动,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简化入境旅游手续,推动长沙、张家界等一批城市外国人72小时过境免签。
  
  (七)大力发展智慧旅游。基于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编制智慧旅游规划,制订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景区和智慧旅游企业的湖南省地方标准,支持创建一批智慧旅游示范城市、示范景区与示范企业,将智慧旅游标准逐步纳入各类等级评定范畴。构建全省旅游基础信息数据、旅游公众信息服务、旅游产业运行管理和旅游市场营销推广“四个平台”,实现旅游与交通、公安、商务、银行、气象、测绘等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三、完善旅游产品体系
  
  (八)优化旅游产业发展布局。以长沙为中心,以张家界为龙头,促进长株潭、大湘西、大湘南、环洞庭湖四大旅游板块协调发展,着力打造湘江旅游带、京广高铁旅游带、沪昆高铁旅游带、大湘东旅游带、大梅山文化旅游带、环洞庭湖旅游带、湘南山水人文旅游带、湘西南生态旅游带等八条黄金旅游带,构建“一个中心、一个龙头、四大板块、八条黄金旅游带”的总体格局。
  
  (九)突出旅游目的地建设。坚持合理保护与科学开发并重,进一步加大旅游资源整合与开发力度,加快培育一批优秀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县域旅游目的地和乡村旅游目的地,构建要素集聚、多点支撑、彰显特色、错位发展的旅游目的地体系。加快现有景区提质升级,推进“两型景区”建设,创建“两型旅游示范省”。整合资源打造一批精品景区、精品旅游线路、特色旅游小城镇、美丽乡村和自驾营地。
  
  (十)加快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建设。在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国民休闲度假需求。加强对城市公园、街头小游园、林荫广场、休闲街区、环城市游憩带的规划和建设,提升城市的休闲服务功能。加大以山岳、水体、乡村为依托的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建设,进一步增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的休闲服务功能,建立一批国民休闲基地。积极发展体育、汽车、游轮游艇旅游。规范发展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美容保健、温泉健身等医疗旅游,形成一批旅游与养生、养老相结合的健康旅游服务产品。支持有条件的景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
  
  (十一)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依托各地区位条件、特色资源,根据市场需求,加快开发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产品。推动乡村旅游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特色旅游小镇。扎实推进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把乡村旅游开发纳入武陵山、罗霄山片区扶贫重点内容,建设一批特色旅游乡村。加快美丽乡村、乡村旅游富民工程等国家平台入选乡村的建设步伐。支持创建乡村旅游协会、专业合作社,提高乡村旅游组织化程度。加强规划引导,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促进乡村旅游规范发展。支持农业电商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鼓励旅游专业毕业生、专业志愿者和科技工作者驻村帮扶,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十二)创新文化旅游产品。深度挖掘南岳宗教文化、炎帝舜帝蚩尤始祖文化、大湘西民族民俗文化,打造具有湖湘文化特色和国际知名的文化旅游品牌。鼓励湖南卫视等知名媒体开办新的文化旅游品牌栏目。鼓励专业艺术团体与旅游目的地合作,打造艺术水准高、市场潜力大的文化旅游演艺节目。进一步开发建设文化旅游街、演艺博览文化带、音乐街、书画街、茶文化街、酒吧文化体验街等特色文化旅游聚集区,支持传统戏剧的排练演出场所、传统手工艺的传习场所和传统民俗活动场所建设。延伸文化旅游产业链,形成新的文化旅游热点。加快推进大湘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充分利用我省红色旅游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红色旅游。
  
  (十三)积极培育新兴旅游业态。建立研学旅行体系,创新研学旅游产品,建设一批研学旅行基地。将研学旅行、夏令营、冬令营、春游、秋游等纳入中小学生日常德育、美育、体育教育范畴。积极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旅游产品,推出精品老年旅游线路和老年旅游服务品牌。制定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规划引导各类景区加强老年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标准。旅游景区门票对老年人的优惠措施不受户籍限制。规划建设一批汽车旅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自行车骑行基地、露营基地。完善旅居全挂车上路通行的政策措施,鼓励汽车租赁公司开展异地还车业务,促进落地自驾游业态快速发展。支持郴州市创建全国自驾车示范城市。
  
  (十四)扩大旅游商品消费。注重挖掘创新,实施旅游商品品牌创建工程,引导品牌大企业研发生产精品、名品旅游纪念品,鼓励各景区开发标志性旅游商品,鼓励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旅游商品,加大对老字号旅游商品、特色手工艺品、土特产和农副产品开发支持力度,开发一批具有地域特色、有自主品牌、深受游客欢迎的特色旅游商品。加强旅游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版权交易、创意转化。探索实施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争取设立进境口岸免税店。探索利用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库等平台,建设购物旅游目的地。提升旅游装备制造标准化、科技化水平,打造集研发、生产、展示、销售于一体的旅游装备品产业基地或产业园区。支持邮轮游艇、索道缆车、游乐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四、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十五)加快旅游交通建设。强化长沙、张家界等国际机场的旅游区域枢纽功能及其他支线机场的旅游服务功能,积极增开国际国内旅游航线,鼓励开展国内、入境旅游包机业务。实施交通干线与3A级以上景区“最后一公里”通达工程,加快旅游交通连接线建设。在交通枢纽、游客集散中心、主要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集聚地之间开通旅游公交专线、旅游直通车,有效解决“大交通”与“小交通”的衔接问题,实现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与景区之间的无缝对接。加快旅游航道及沿江沿湖公共旅游码头建设,开通长江、湘江、洞庭湖等水上旅游专线,增开游轮航线。
  
  (十六)优化旅游公共服务。加快游客集散中心和旅游咨询中心建设,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交通气象、旅游预订等公共服务和旅游商品销售等经营服务,受理旅游投诉。增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高速列车、旅游专列的旅游服务功能,将高速公路服务区打造成为旅游形象展示窗口和自驾游咨询中心。完善旅游指引标识,将通往重要旅游区的标志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设置范围,进一步规范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和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点旅游指示标识。完善重要旅游景区警务资源配置,加快景区警务室建设。加快重点游览场所的导览系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按照相关设施与服务标准,加强旅游厕所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旅游标准体系建设。
  
  (十七)切实保障旅游安全。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构建监管有力、应对快速高效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市州成立旅游综合执法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旅游交通、旅游消防、旅游治安、餐饮食品、旅游场所特种设备等安全监督检查。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健全节假日游客高峰时段、地段安全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防范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落实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旅游安全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旅游安全培训。
  
  (十八)规范景区门票价格。加快建立景区门票预约制度,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鼓励景区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引导游客错峰出行。鼓励有条件的景区通过拉长产业链条,增设住宿、餐饮、茶社、演艺等经营性项目增加综合收入。景区要严格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并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人、军人、残疾人等实行门票费用减免。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坚决制止各类变相涨价行为。
  
  (十九)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秩序综合评价和督查督办制度、服务等级退出制度、旅游目的地警示制度、游客满意度调查和反馈制度。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加快完善旅游相关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加强景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重点整治出境旅游不文明行为,引导游客文明出游、文明消费。加强综合整治,重点打击“黑社”、“黑导”、“黑车”、、“黑店”、“黑网站”及诱导、欺骗、强迫消费等行为。构建高效的旅游投诉平台,及时处理投诉,保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旅游发展保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职能作用,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旅游产业发展格局。各市州政府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把旅游业发展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根据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整合资源,创新举措,加快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将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各级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力度和效果等进行考核。
  
  (二十一)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切实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加大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力度。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各级各部门要将职工带薪年休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职工休息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二十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省级及地方有关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相关项目纳入支持范围。积极探索以股权投资、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旅游产业发展。鼓励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大型旅游企业共同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金融机构要探索开发和推广适应旅游业发展需求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重大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小微型旅游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旅游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旅游企业提供优惠服务。全面落实旅行社、景区、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政策。
  
  (二十三)落实用地保障。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要依法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优先予以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依法利用废弃矿山、矿区和荒山、荒地、荒滩、荒岛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依法利用民宅、工矿厂房发展旅游。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入股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对符合划拨条件的旅游项目,可依法申请使用划拨土地。对重点旅游道路等旅游基础设施,可适当放宽用地定额标准。
  
  (二十四)提供人才支撑。实施“人才强旅、科教兴旅”战略。编制全省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将旅游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强化校企合作,加快旅游职业教育发展步伐。加强旅游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建立健全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把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加快导游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导游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全省旅游专业人才信息库和网上旅游人才市场,支持旅游科研单位和旅游规划单位建设,加强旅游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支持旅游智库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5日

[NextPage]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

序号

工 作 任 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产业促进和综合协调职能。支持、引导旅游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切实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作用。

省旅游局、省民政厅等

持续推进

2

积极推动景区管理体制改革,鼓励旅游景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管理权分离。

省旅游局、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等

201510月前出台具体措施

3

加快推进张家界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点、长沙及衡阳国家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湘潭(韶山)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张家界、湘西自治州开展国家旅游扶贫试验区建设。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4

开展省级文化旅游产业示范区试点,建立一批以文化旅游产业为主导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支持其在区域合作、资源配置、金融创新、生态补偿等方面先行先试,并参照省级经济开发区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省发改委、省旅游局、省文化厅、省商务厅等

201510月前出台具体措施

5

打破行业、地区、部门壁垒,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运行规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旅游市场。

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旅游局等

持续推进

6

探索开展旅游资源产权交易试点,整合涉旅国有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旅游混合所有制经济。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等

201512月前出台具体措施

7

吸引跨国公司、集团公司等大型旅游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分支机构或销售中心,重点引进一批规模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国内外知名旅游企业和管理服务品牌。

省旅游局、省商务厅等

持续推进

8

支持旅游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旅游公交运营。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等

持续推进

9

依托长江经济带、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等合作平台,以旅游交通互连、旅游线路共推、旅游信息平台共建、市场监管互动为重点,深化与周边省市的区域旅游合作,构建统一、便捷、有序的区域旅游大市场。以沪昆、京广、湘桂等高铁线路为纽带,加强与沿线省区的对接合作,共同打造高铁旅游精品线路。

省旅游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持续推进

10

鼓励省内外旅游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支持品牌信誉度高的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跨地区连锁经营,促进区域旅游市场的融合发展。

省旅游局等

持续推进

11

推进长株潭、大湘西、大湘南、环洞庭湖四大旅游板块协同发展。

省旅游局等

持续推进

12

完善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政企联手的宣传促销机制,进一步扩大“锦绣潇湘 快乐湖南”总体旅游品牌形象的影响力。加强境外旅游市场研究,根据港澳台、韩国、东南亚等传统市场和欧美、日本、澳大利亚等高端市场的不同需求和发展形势,采取针对性的营销策略,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促销,以点带面,实现重点市场重点突破。

省旅游局、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13

加强与国际旅游组织、境外旅行商、境外媒体的合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旅游宣传促销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依托国家旅游局驻外机构、湖南境外商务代表处等机构加强湖南旅游形象宣传。

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14

鼓励旅游目的地和旅游企业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开展旅游宣传和营销活动,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省旅游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15

简化入境旅游手续,推动长沙、张家界等一批城市外国人72小时过境免签。

省口岸办、省公安厅等

201510月前出台具体措施

16

编制智慧旅游规划,制定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旅游景区和智慧旅游企业的湖南省地方标准,支持创建一批智慧旅游示范城市、示范景区与示范企业,将智慧旅游标准逐步纳入各类等级评定范畴。

省旅游局、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17

构建全省旅游基础信息数据、旅游公众信息服务、旅游产业运行管理和旅游市场营销推广“四个平台”,实现旅游与交通、公安、商务、银行、气象、测绘等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省旅游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气象局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18

加快培育一批优秀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县域旅游目的地和乡村旅游目的地。推进“两型景区”建设,创建“两型旅游示范省”。打造一批精品景区、精品旅游线路、特色旅游小城镇、美丽乡村和自驾营地。

省旅游局、省住建厅、省农委等

持续推进

19

在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国民休闲度假需求。加强对城市公园、街头小游园、林荫广场、休闲街区、环城市游憩带的规划和建设。加大以山岳、水体、乡村为依托的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建设,进一步增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的休闲服务功能,建立一批国民休闲基地。

省住建厅、省旅游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持续推进

20

积极发展体育、汽车、游轮游艇旅游。规范发展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美容保健、温泉健身等医疗旅游,形成一批旅游与养生、养老相结合的健康旅游服务产品。支持有条件的景区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

省旅游局、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卫计委、省中医药局等

201510月前出台具体措施

21

推动乡村旅游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特色旅游小镇。

省住建厅、省农委、省旅游局等

持续推进

22

扎实推进乡村旅游富民工程,把乡村旅游开发纳入武陵山、罗霄山片区扶贫重点内容,建设一批特色旅游乡村。加快美丽乡村、乡村旅游富民工程等国家平台入选乡村的建设步伐。

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住建厅、省旅游局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3

支持创建乡村旅游协会、专业合作社。加强规划引导,加快配套设施建设,促进乡村旅游规范发展。支持农业电商与乡村旅游融合发展。

省旅游局、省农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4

加强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鼓励旅游专业毕业生、专业志愿者和科技工作者驻村帮扶,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省旅游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等

持续推进

25

深度挖掘南岳宗教文化、炎帝舜帝蚩尤始祖文化、大湘西民族民俗文化,打造具有湖湘文化特色和国际知名的文化旅游品牌。

省旅游局、省民宗委、省文化厅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6

鼓励湖南卫视等知名媒体开办新的文化旅游品牌栏目。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7

鼓励专业艺术团体与旅游目的地合作,打造艺术水准高、市场潜力大的文化旅游演艺节目。进一步开发建设文化旅游街、演艺博览文化带、音乐街、书画街、茶文化街、酒吧文化体验街等特色文化旅游聚集区,支持传统戏剧的排练演出场所、传统手工艺的传习场所和传统民俗活动场所建设。

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8

加快推进大湘西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大力发展红色旅游。

省旅游局、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文化厅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9

建立研学旅行体系,创新研学旅游产品,建设一批研学旅行基地。将研学旅行、夏令营、冬令营、春游、秋游等纳入中小学生日常德育、美育、体育教育范畴。

省教育厅、省旅游局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30

积极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旅游产品,推出精品老年旅游线路和老年旅游服务品牌。制定老年旅游服务规范,规划引导各类景区加强老年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标准。旅游景区门票对老年人的优惠措施不受户籍限制。

省旅游局、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等

201510月前出台具体措施

31

规划建设一批汽车旅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房车营地、自驾游基地、自行车骑行基地、露营基地。完善旅居全挂车上路通行的政策措施,鼓励汽车租赁公司开展异地还车业务,促进落地自驾游业态快速发展。支持郴州市创建全国自驾车示范城市。

省旅游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等

201510月前出台具体措施

32

实施旅游商品品牌创建工程,引导品牌大企业研发生产精品、名品旅游纪念品,鼓励各景区开发标志性旅游商品,鼓励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旅游商品,加大对老字号旅游商品、特色手工艺品、土特产和农副产品开发支持力度,开发一批具有地域特色、有自主品牌、深受游客欢迎的特色旅游商品。

省旅游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农委、省工商局等

201510月前出台具体措施

33

加强旅游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版权交易、创意转化。

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

持续推进

34

探索实施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争取设立进境口岸免税店。探索利用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库等平台,建设购物旅游目的地。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口岸办)、省国税局、省旅游局、长沙海关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35

提升旅游装备制造标准化、科技化水平,打造集研发、生产、展示、销售于一体的旅游装备品产业基地或产业园区。支持邮轮游艇、索道缆车、游乐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省经信委、省旅游局等

持续推进

36

强化长沙、张家界等国际机场的旅游区域枢纽功能及其他支线机场的旅游服务功能,积极增开国际国内旅游航线,鼓励开展国内、入境旅游包机业务。

省机场管理集团、省交通运输厅、省口岸办、省旅游局等

持续推进

37

实施交通干线与3A级以上景区“最后一公里”通达工程,加快旅游交通连接线建设。在交通枢纽、游客集散中心、主要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集聚地之间开通旅游公交专线、旅游直通车,实现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与景区之间的无缝对接。加快旅游航道及沿江沿湖公共旅游码头建设,开通长江、湘江、洞庭湖等水上旅游专线,增开邮轮航线。

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等

持续推进

38

加快游客集散中心和旅游咨询中心建设,为游客提供旅游咨询、交通气象、旅游预订等公共服务和旅游商品销售等经营服务,受理旅游投诉。

省旅游局等

持续推进

39

增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及高速列车、旅游专列的旅游服务功能,将高速公路服务区打造成为旅游形象展示窗口和自驾游咨询中心。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旅游局等

持续推进

40

完善旅游指引标识,将通往重要旅游区的标志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设置范围,进一步规范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和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点旅游指示标识。完善重要旅游景区警务资源配置,加快景区警务室建设。加快重点游览场所的导览系统、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

省旅游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等

持续推进

41

按照相关设施与服务标准,加强旅游厕所建设管理。

省旅游局等

持续推进

42

加强旅游标准体系建设。

省旅游局、省质监局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43

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构建监管有力、应对快速高效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市州成立旅游综合执法队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旅游交通、旅游消防、旅游治安、餐饮食品、旅游场所特种设备等安全监督检查。

省旅游局、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食药监局、等

持续推进

44

建立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健全节假日游客高峰时段、地段安全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防范机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省政府办公厅、省旅游局、省安监局等

持续推进

45

落实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旅游安全服务规范,加强从业人员旅游安全培训。

省旅游局、省安监局等

持续推进

46

加快建立景区门票预约制度,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鼓励景区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引导游客错峰出行。鼓励有条件的景区通过拉长产业链条,增设住宿、餐饮、茶社、演艺等经营性项目增加综合收入。景区要严格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并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人、军人、残疾人等实行门票费用减免。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坚决制止各类变相涨价行为。

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旅游局等

2015年12月前出台具体措施

47

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秩序综合评价和督查督办制度、服务等级退出制度、旅游目的地警示制度、游客满意度调查和反馈制度。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加快完善旅游相关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诚信记录。加强景区文明旅游宣传引导工作,重点整治出境旅游不文明行为,引导游客文明出游、文明消费。加强综合整治,重点打击“黑社”、“黑导”、“黑车”、“黑店”、“黑网站”及诱导、欺骗、强迫消费等行为。构建高效的旅游投诉平台,及时处理投诉,保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省旅游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等

201510月前出台具体措施

48

充分发挥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职能。各市州政府和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把旅游业发展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根据本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整合资源,创新举措,加快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将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力度和效果等进行考核。

省旅游局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49

切实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加大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执行力度。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完善针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职工的休假保障措施。

省人社厅等

持续推进

50

在教学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调整寒暑假,中小学可按有关规定安排放春假。

省教育厅等

持续推进

51

各级各部门要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职工休息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

省人社厅、省司法厅等

持续推进

52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省级及地方有关专项资金要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相关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等

持续推进

53

积极探索以股权投资、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旅游产业发展。鼓励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大型旅游企业共同设立旅游产业促进基金。金融机构要探索开发和推广适应旅游业发展需求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重大旅游项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小微型旅游企业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旅游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旅游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旅游局等

201512月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54

全面落实旅行社、景区、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政策。

省发改委、省旅游局等

持续推进

55

各地在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各地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旅游项目,要依法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优先予以支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依法利用废弃矿山、矿区和荒山、荒地、荒滩、荒岛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依法利用民宅、工矿厂房发展旅游。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入股等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对符合划拨条件的旅游项目,可依法申请使用划拨土地。对重点旅游道路等旅游基础设施,可适当放宽用地定额标准。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等

持续推进

56

编制全省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将旅游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强化校企合作,加快旅游职业教育发展步伐。加强旅游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建立健全旅游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把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加快导游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导游人员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全省旅游专业人才信息库和网上旅游人才市场,支持旅游科研单位和旅游规划单位建设,加强旅游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支持旅游智库发展。

省旅游局、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

201512月前取出台具体措施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摇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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