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报道: 《湖南实施〈旅游法〉办法》最快2015年出台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征求意见稿) 全文
红网长沙1月30日讯(时刻新闻记者 姚冶)旅游者和业界期待已久的《湖南实施〈旅游法〉办法》,终于于昨日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准备落地了。
在对旅游经营服务的规定上,湖南将要出台的实施办法显得比《旅游法》更为详尽和“接地气”,而在旅游行业流行已久的不少“潜规则”,也将被四两拨千斤地化解。
扫黑洞:网络旅游、驴友团将变得规范
此前,红网曾推出独家报道关注立法进展。在这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中,网络旅游、驴友群体、俱乐部、高风险旅游项目等行业监管“黑洞”,将首次以法规形式被纳入监管。
该《办法》首次规定,利用自有住宅作为家庭旅馆、农家乐的,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进行备案;网络旅游经营者、车友会、俱乐部等进行盈利性旅游活动,必须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资质,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未经许可而进行盈利行旅游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提供高(低)空、水上、登山、露营、漂流、攀岩、过山车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风险防范与急救制度,配备相应的设备与人员,经备案后方可经营,且必须依法投保相关保险。
控流量:景区承载量执行将被监督
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行业标准《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导则》,将于4月1日起实施。《导则》要求,景区应结合现有法规政策和标准,采用定量与定性、理论与经验相结合的方法核定最大承载量,予以公开发布。
这一点在《湖南实施〈旅游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得到呼应。第十一条更指出,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生态价值的旅游区(点),其最大承载量需确定后,统一在旅游公共信息网络平台公告并监督实施。
而旅游景区(点)未依法建立旅游安全、卫生制度,设立容量控制并向社会公布的,将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门票价格调整时,需召开听证会,不得擅自提高门票;实行新的门票价格,应当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惩“地霸”:宣战行业潜规则
对于旅行社和旅游客运行业来说,外地旅行社的政策限制、客源限制等地方保护主义,是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及,如果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将被责令改正,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将被处分;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外地旅行社、导游、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进行限制、阻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旅游客运企业实施垄断经营的,由反垄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求旅游客运企业经营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刑事责任。
同样暴露行业“潜规则”的,还有兼职导游。对此,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说明:“第三十条旅行社需要临时聘用没有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担任导游人员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与市州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劳务报酬。”
“准*级”:虚报星级后果很严重
很多旅客曾经有这样的体验:当入住某些酒店,或游览某些景区的时候,明明宣传自己是四星级酒店,或国家4A级景区,其设施和服务都够不上标准。其实,这是商家或景区向消费者虚报星级的缘故。
日后,酒店、景区、旅行社等向消费者虚报星级,后果将很严重。《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擅自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红网
作者:姚冶
编辑:摇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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