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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惩治“恶导游”何不用重典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东飞 编辑:石凌炜 2019-06-13 1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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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在桂林跟团游,导游要求一小时花两万”一事,6月12日,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媒体通报,对涉事导游赵某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并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

和赵某某所做出的恶劣行径比起来,这点吊销执照的处罚简直就是一点毛毛雨,力度太轻,不足以抵消游客在桂林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不足以平息社会因为此事所激起的义愤,不足以在当地旅游从业者当中产生惩前毖后的警示作用。

根据游客跟媒体的反映,行程表中安排的是3个购物点,他们实际上去了5个。在一家玉器店门口,导游赵某某事先威胁游客:“进了店不能空手出来!”两个多小时后,赵某某因为不满意游客的消费情况,让司机关上车门和空调,开始训斥游客:“我不管你们图桂林哪一样来的,既然你们选择了这个,现在我们下车,到里面一小时两万块钱!”

除了视频直接曝光的导游恶劣言语外,游客还告诉媒体,店家和赵某某交谈时称:“你的猪出来了!”

游客就算不是所谓的“上帝”,他们和导游等旅游从业者之间至少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现在倒好,游客不仅成了“恶导游”和不良商家串通宰割的对象,而且成了被人格羞辱的“猪”。这些旅游从业者到底要胆大妄为到何种程度,才敢于公开做出如此嚣张与恶劣的欺人行径?如果在如此恶劣的欺客宰客言行之后,相关“恶导游”就仅仅受到严格吊销执照的处理,那么谁敢保证游客以后在桂林不会遭遇同样的事情?

也许有人会反问,除了吊销执照还要怎样嘛?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事件中,“恶导游”赵某某公然威胁游客必须在一小时内消费两万元,实际上游客被迫消费的金额到底是多少?赵某某和当地商家是否涉嫌强迫交易罪,此事必须深究。

按照法律规定,强迫交易只要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元以上,该项犯罪即可成立,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当地旅游监管部门既然已经对这起事件进行了调查,认为视频所曝光的情况属实,那么给予赵某某行政处罚自然是其行政执法的职责所在。然后呢?此案涉及到交易数额到底是多少,赵某某和相关商家的违法所得为多少,相关部门也应当据实公开。该部门无权处理刑事案件,则当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

“恶导游”的嚣张行径实在让人气愤,反过来说,他们之所以如此嚣张,不就是因为违法犯罪的成本太低了吗?旅游行业的恶劣宰客是犯罪行为,用刑法的重典来惩治“恶导游”只是依法行事。

本报评论员周东飞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东飞

编辑:石凌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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