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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首次划定“保护圈”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见习编辑:杨清 2014-10-10 0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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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
  
  网络侵权最高赔50万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面临诸多挑战。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额。
  
  自媒体转载责任怎么定
  
  微博、微信等近几年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司法解释规定,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你就更应该谨慎。”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说。
  
  匿名发帖找不到人咋办
  
  在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法院应予准许。二是明确原告起诉后,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这些信息包括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据新华社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见习编辑: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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