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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不再规定具体收费期限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杨清 2015-07-22 09: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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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制图/陈琮元

  新规三变化

  资金来源有变

  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管理部门变更为地方政府,方式为发行政府专项债券。

  收费期限有变

  高速公路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以实际偿债期为准。债务偿清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监督机制有变

  明确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通行的监管。

  7月21日上午,交通部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并从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为何改?

  无法适应财税体制改革要求

  条例修订稿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收费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来源的变化。喊了30多年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将成为历史。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政府为发展公益性事业的举债渠道将统一调整为发行政府债券,并实行总量控制,不得再以其他方式举债。”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副司长魏东说。

  他表示,现行条例规定的由地方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利用贷款或者有偿集资建设收费公路的筹融资模式因此必须进行调整。举债和偿债主体将从交通管理部门变更为地方政府,方式为发行政府专项债券,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

  【解读】交通部公路局副局长王太说,“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建设模式是在过去政府财力严重不足的条件下实行的。但随着我国路网不断发展,同时上世纪90年代建成的高速公路逐步进入大修养护期,收费公路的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的来源就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如何改?

  高速公路不再规定收费期限

  近年来,最早建设的一批高速公路收费面临收费集中到期、债务集中偿还问题,一些地方或经营单位利用不同手段延长收费期限,引发社会争议。修订稿对收费期限如何修改?

  高速公路将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魏东表示,政府收费公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统借统还,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债务偿清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

  特许经营公路的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其中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可以约定超过30年。特许经营高速公路期届满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此外,对一级收费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者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可重新核定偿债期限或经营期限。除高速公路以外,其他所有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在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剩余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魏东表示,今后占公路总里程97%左右的非收费公路是主体,由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占公路总里程3%左右的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是补充,采取收费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可自由选择的通行服务。

  【解读】高速公路为何要长期收费?王太解释说,这实际上体现了本次修订采取的“用路者付费”和“两个公路体系”的原则。

  “目前财政无力承担所有公路的建设和养护费用,坚持收费就成了必然选择。今后高速公路注重效率,依靠收费;普通公路照顾公平,依靠税收。”他说。

  谁监督?

  不能一家说了算

  从去年开始,全国高速公路收支情况才开始向社会公布。即使如此,今年广东交通厅还是摆了一道“乌龙”,不到一月公布了两个数字差距较大的账本。

  魏东承认,现行条例在收费公路信息公开以及对转让、运营的监督管理等规定不完善,政策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

  “收费公路政策在实施中由于信息公开不足,再加上实际工作存在的如收费公路转让的不规范、对部分收费公路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难以保障社会公众对收费公路运行管理必要的知情权,造成公众对有关政策了解不全面,甚至存在误解。”他说。

  条例修订稿强化了政府对收费公路的监管。

  明确政府收费公路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资金使用、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通过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建立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制度等。

  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战略所所长徐丽认为,无论是财政资金还是收费都应受到监督,同时对一些地区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

  【解读】北京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瑛峰认为,只有政府监督是不够的,应该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审计,把收费的情况摸得明明白白。全国包括地方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公路经营状况,地方可以委托各级人大或第三方机构监督收费公路的资金来源、走向等,避免让政府或交通管理部门“自说自话”。

  他说,条例修订要注意弥补以前制度的漏洞。同时规范和限制特许经营行为,防止出现不合理收益或者服务质量不到位的行为。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

  旧规回放

  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得超20年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高速公路收费办法将修订,将进行体制性改革,将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

  按现行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晒账数据

  2013年亏661亿,2014年亏1571亿

  2014年12月底,交通运输部发布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

  公报显示,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总收入为3652亿元,总支出为4313亿元。总体亏损661亿元。从2011年到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已经连续亏损3年。

  交通运输部7月15日举办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2014年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公报指出,2014年度,全国收费公路收支平衡结果为负1571.1亿元,即收支缺口为1571.1亿元。

  事件链接

  0.33亿成33亿,广东收费数据摆乌龙

  今年6月29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官网重新发布了《2014年广东省收费公路统计公报》。公众从中发现,2014年度该省全省收费公路通行费收入为452.3亿元,支出总额为448.4亿元,全省收费公路去年盈余3.9亿元。而在6月12日,该省交通运输厅曾公布过一次《公报》,里面的数据显示去年亏损28.8亿元,两次结果相差32.7亿元。此次“盈亏大反转”引发了社会关注和公众质疑。

  对于这一乌龙事件,交通部回应称,这是佛山广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名下的“广明高速公路西樵至更楼段”填报数据有误造成的,填报人员将运营管理支出的3308.44万元误填为330844万元。

  ■综合新华社、人民网、羊城晚报

来源:三湘都市报

编辑: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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