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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发布3·15消费提示 选旅行团别“唯价格论”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斌 编辑:杨烊 2014-03-13 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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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周斌)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长沙市旅游质监所特向广大消费者发布旅游消费提示:不要以价格高低作为选择的唯一标准,务必留意旅游活动组织方的资质,可登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向旅游部门查询。如确认参团,请务必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

  提示

  选择价格合理的“品质团”

  游客在出游前,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要查验旅行社 “一照”、“一证”,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计划出境旅游的市民朋友,报名时要查看《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出境旅游字样,仔细甄别,谨慎选择。出境组团社委托一般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与代理社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长沙市旅游质监所再次提醒消费者,要注重旅游品质、理性消费,不要贪图便宜而一味地挑低价团,牢记一分钱一分货的真理,选择价位合理的“品质团”。

  提示

  网购旅游产品切忌跟风

  游客通过在线网络方式购买旅游产品时,应当仔细查看网站是否属于正规网站,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冒网站的手段欺骗顾客。应当认真查看网站公布的行程安排、费用所含项目、自费活动、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因为网购时无法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所以游客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如网页、邮件等。同时,要留意网站指定的旅行社是否具有相关旅游资质,建议前往旅行社办公场所补签旅游合同。选择团购的游客要查看团购发起者和旅游组织者的资质及相关信息,不盲目跟风团购,避免降低旅游品质。

  提示

  旅游合同要写清线路

  选择跟团游的消费者,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转团、拼团、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还要注意旅行社是否因年龄或者职业差异收取附加费,旅游者应对合同条款仔细阅读避免日后纷争。游客要记得索要发票并妥善保存,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的有效凭证。

  转团和拼团是旅行社业务中的常见现象。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前要问明情况,旅行社必须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方可转团拼团。为此,消费者必须有所警惕,切莫粗心大意。

  提示

  买好保险获取保障

  出游在外,安全排第一。游客应选择比较安全的旅游目的地出游,在旅途中做到观景不走路、走路不观景。增强保险意识,旅游者参团旅游时,最好为自己选择购买旅游意外险,因为旅行社责任险并不包揽一切,旅行社并不负责因游客自身责任发生的事故赔偿。如赴境外旅游,建议游客购买含有境外紧急救助险种的人身意外保险。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看管好个人财务和证件等贵重物品。

  提示

  理性维权莫“侵权”

  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旅游目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旅游质监部门投诉,也可在完成行程后到合同相对人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投诉时效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内。超过时效的请求将不予受理,游客可选择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切莫采取过激行为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使“维权”演变成“侵权”。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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