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周 斌 通讯员 韩 晖
《旅游法》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不过,有的游客在游玩时并不注意这些要求,导致发生意外后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春节长假在即,长沙市旅游质监所公布两起游客意外伤害的调解情况,对准备出行的游客很有借鉴意义。
“鬼屋”无警示,受伤游客获赔
【受伤过程】去年12月8日,游客黄女士与家人在长沙某景点游乐项目“鬼屋”游玩时,由于当时环境较暗,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黄女士在下阶梯时摔倒,造成左脚受伤,以此投诉要求赔偿。
【责任分析】根据投诉人反映的情况,长沙市旅游质监所认为,消费者购买了门票进入景区游玩,双方形成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景区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鬼屋”的主办者作为服务经营者,在游乐项目中,没有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在游玩时受到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黄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游玩过程中应注意自身人身安全,应对自己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所以投诉者黄女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论】最后经过调解,景区对黄女士进行了相应赔偿,黄女士表示满意。
不走游道受伤,游客担主责
【受伤过程】去年国庆假期间,外地游客张女士与家人及朋友游玩长沙某景区。在景区野战场地和滑草地之间的斜坡下坡时,张女士跟随在拥挤的游客中下坡倒地受伤、手部骨折。为此张女士要求退赔门票费用和赔付相关医疗费用、后期治疗费用及营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
【责任分析】长沙市旅游质监所认为,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玩过程中应注意自身人身安全,经实地调查,张女士受伤的地点并不是正常通行的道路,而且坡陡,路不平,存在滑倒的危险,游客作为成年人,自己应该预见走这条道路可能会造成摔伤的危险后果。在事故发生地旁边、紧邻这个坡的旁边就有可供游客正常通行的阶梯。另外,从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这个方面来说,那个斜坡和斜坡下面的草坪都属于景区的公共资源环境,是需要所有人共同爱护和维护的。
【结论】张女士不走景区设置的游道,而去走斜坡、踩踏草皮,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旅游法》的有关要求和文明规范的,应担主责。景区作为经营者,没有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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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出游应理性维权
近段时间以来,长沙市旅游质监所接到数起游客在景区游览时意外摔伤理赔问题的投诉案件,给景区和游客带来不必要的损失。随着新春佳节来临,旅游质监所特作出有关出游提示:
⒈游客在景区游玩时,应注意自身安全,做到安全出游。游客要注意景区内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温馨提示,服从景区内工作人员的管理,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区域地段,注意自身安全,尽量远离偏僻或危险地段。
⒉游客应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做到文明旅游。游客在景区游玩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保护旅游资源,爱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坚决抵制踩踏草地、翻越护栏、随意刻字等不文明旅游行为,做到文明旅游。
⒊事故发生后,游客要理性维权,景区要积极应对,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游客在景区发生摔伤事故后,要及时与景区的工作人员进行联系,向其说明事故发生的情况,表达请求帮助的意愿;景区作为管理者和服务者,在接到游客的电话后,应及时进行处理,了解游客伤情,对游客的伤患处及时进行处理,尽到自己的义务。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的,游客可向旅游质监所反映情况,进行投诉。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 斌
编辑:杨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