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费可收但不得“索取”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还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旅游法》特别强调“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其中反映出旅游市场对导游小费的态度变化。1987年国家旅游局曾发文明令禁止导游收取小费。而《旅游法》这次使用了“索取”,“这意味着如果是游客自愿给的、属鼓励性的小费,导游应该是可以收取的。”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小费的实质是消费者为了获得某种效用满足而自愿支付的报酬,是一种服务费。”根据《旅游法》条款,导游可以收取小费,但前提是游客必须是自愿。另外,境外旅游通常都有支付小费的习惯,但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就应向游客明确说明,合同未说明而事后要求交纳的,游客有权拒交。
低价揽团最高罚三十万元
低价揽团甚至零负团费揽团一直是旅游业存在的“老大难”问题,长沙市相关部门就接到过投诉,有的旅行社开展的韶山、花明楼一日游仅收费35元/人,“企业又不能总是做活雷锋,那他们怎么赚钱呢?”有专业人士分析,最终还是靠导购赚钱。
而《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对违反者《旅游法》开出了重罚措施: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人太多应提前告知
一到“黄金周”各著名景区就人满为患,如华山今年“五一”就出现游客多得下不了山的现象。
《旅游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景区应当公布最大承载量,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如果景区未及时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至六个月。
门票涨价须听证会
近几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插上翅膀飞涨”的现象,受到舆论广泛批评,特别是今年凤凰古城“凭票进城”的新政策,更是遭到媒体“轰炸”。
《旅游法》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规定“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对于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四种办法解决旅游纠纷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在所难免,一旦纠纷发生后,有个别游客采取不明智做法,如航班误点后有的采取冲击飞机跑道的过激行为,从“有理变得没理”。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四条解决途径: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明确各级政府十大职责
国家旅游局在长沙举办的培训班上,相关专家根据《旅游法》,解读了政府在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10大具体职责:组织编制、执行、评估旅游规划;制定政策促进旅游业发展;安排资金促进旅游业发展;统筹旅游形象推广;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针对市场制定和执行管理规范、市场规划、各类标准;统筹旅游安全和对游客必要的安全保障、救助义务;建立旅游市场和综合监管机制;建立统一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制。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斌 实习生 穆梦婕
编辑:杨烊 实习生:张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