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零负团费最高可罚三十万元 旅游法促进行业规范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斌 实习生 穆梦婕 编辑:杨烊 实习生:张滨 2013-07-25 09:25:57
时刻新闻
—分享—
  《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障《旅游法》顺利实施,国家旅游局7月16日开始,在长沙举办两期贯彻实施《旅游法》培训班,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重点旅游城市旅游局(委)的领导班子成员等参加了培训。与此同时,长沙市也组织三期对全市旅游系统千余名从业人员进行了为期六天的专门培训。“《旅游法》的颁布,对于有效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市委常委、副市长张迎春在《旅游法》培训动员大会上指出。
  
  小费可收但不得“索取”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还明确要求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旅游法》特别强调“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其中反映出旅游市场对导游小费的态度变化。1987年国家旅游局曾发文明令禁止导游收取小费。而《旅游法》这次使用了“索取”,“这意味着如果是游客自愿给的、属鼓励性的小费,导游应该是可以收取的。”专业人士分析认为。“小费的实质是消费者为了获得某种效用满足而自愿支付的报酬,是一种服务费。”根据《旅游法》条款,导游可以收取小费,但前提是游客必须是自愿。另外,境外旅游通常都有支付小费的习惯,但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就应向游客明确说明,合同未说明而事后要求交纳的,游客有权拒交。
  
  低价揽团最高罚三十万元
  
  低价揽团甚至零负团费揽团一直是旅游业存在的“老大难”问题,长沙市相关部门就接到过投诉,有的旅行社开展的韶山、花明楼一日游仅收费35元/人,“企业又不能总是做活雷锋,那他们怎么赚钱呢?”有专业人士分析,最终还是靠导购赚钱。
  
  而《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对违反者《旅游法》开出了重罚措施: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人太多应提前告知
  
  一到“黄金周”各著名景区就人满为患,如华山今年“五一”就出现游客多得下不了山的现象。
  
  《旅游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景区应当公布最大承载量,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如果景区未及时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至六个月。
  
  门票涨价须听证会
  
  近几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插上翅膀飞涨”的现象,受到舆论广泛批评,特别是今年凤凰古城“凭票进城”的新政策,更是遭到媒体“轰炸”。
  
  《旅游法》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规定“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对于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四种办法解决旅游纠纷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在所难免,一旦纠纷发生后,有个别游客采取不明智做法,如航班误点后有的采取冲击飞机跑道的过激行为,从“有理变得没理”。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四条解决途径: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明确各级政府十大职责
  
  国家旅游局在长沙举办的培训班上,相关专家根据《旅游法》,解读了政府在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10大具体职责:组织编制、执行、评估旅游规划;制定政策促进旅游业发展;安排资金促进旅游业发展;统筹旅游形象推广;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鼓励和支持旅游职业教育培训;针对市场制定和执行管理规范、市场规划、各类标准;统筹旅游安全和对游客必要的安全保障、救助义务;建立旅游市场和综合监管机制;建立统一的旅游投诉管理机制。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周斌 实习生 穆梦婕

编辑:杨烊 实习生:张滨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旅游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