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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旅游质监所发布3·15旅游消费提示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杨烊 2014-03-12 10: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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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现旅游市场“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目标,保障广大游客的合法权益,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长沙市旅游质监所特向广大消费者发布旅游消费提示:
  
  提示一:慎选旅行社,参团认清资质,品质防低价
  
  特别提醒广大旅游者警惕以微信朋友圈集点赞免费领取港澳游、海南游、泰国游等为噱头的微信宣传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被“获奖”、“赠送”、“低价”等标语蒙蔽了双眼,旅游者切勿盲目轻信,避免上当受骗。
  
  旅游业务的经营属于许可申请事项,游客要牢记只有正规的旅行社才能经营旅游业务,在选择旅行社时,要查验旅行社“一照”“一证”,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计划出境旅游的市民朋友,报名时要查看《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出境旅游字样,仔细甄别,谨慎选择。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出境组团社委托一般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与代理社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代理社必须将出境组团社向其出具的《委托招徕授权书》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线路计划书,都必须标明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业务,并标明组团的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消费者。
  
  物美价廉是所有消费者的共同追求,但任何商品和服务价格都是由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的。对于旅游来说,交通、住宿、餐饮、景区游览等项目费用和旅行社招徕、组织、联络、接待中支出的费用是成本,加上旅行社的合理利润构成价格。因此,我们郑重提醒游客:出门旅游是为了寻求快乐、舒心、享受,为此,在选择旅行社和产品线路时,不要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标准,也不宜忽视实际尽可能地讨价还价、压低价格,遵循质价相符的基本原则,实现货真价实的目标。
  
  提示二、网购多留心,团购切忌盲目跟风
  
  游客通过在线网络方式购买旅游产品时,要尽量选择较知名的在线旅游网站,仔细查看网站是否属于正规网站,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冒网站的手段欺骗游客。认真查看网站公布的行程安排、费用所含项目、自费活动、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因为网购时无法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所以游客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如网页、邮件等。同时,要留意网站指定的旅行社是否具有相关旅游资质,建议前往旅行社办公场所补签旅游合同。选择团购的游客要查看团购发起者的和旅游组织者的资质及相关信息,不盲目跟风团购,避免降低旅游品质。
  
  提示三、签订正规的旅游合同,牢记索要发票
  
  选择跟团游的消费者,出行前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转团、拼团、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还要注意旅行社是否因年龄或者职业差异收取附加费,旅游者应对合同条款仔细阅读避免日后纷争。游客要记得索要发票并妥善保存,日后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维权的有效凭证。
  
  提示四、安全牢记心中,保险获取保障
  
  出游在外,安全排第一。游客应选择比较安全的旅游目的地出游,在旅途中做到观景不走路,走路不观景。增强保险意识,旅游者参团旅游时,最好为自己选择购买旅游意外险,因为旅行社责任险并不包揽一切,旅行社并不负责赔偿因游客自身责任发生的事故赔偿。如赴境外旅游,建议游客购买含有境外紧急救助险种的人身意外保险。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看管好个人财务和证件等贵重物品。
  
  提示五、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在旅游途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可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旅游目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旅游质监部门投诉,也可在完成行程后到合同相对人所在地的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投诉时效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90天。超过时效的请求将不予受理,游客可选择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切莫采取过激行为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使“维权”演变成“侵权”。

长沙市旅游质监所供稿

来源:红网综合

编辑:杨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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